中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工办发〔2008〕8号
各局(室),驻区各单位,各区属企事业单位,各入区企业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已由2008年8月20日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2008年9月16日
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优化园区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有效缓解制约企业发展的人才短缺问题,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省、市及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区,且年缴税总额中地方所得税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年缴税总额中地方所得税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经认定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创业项目,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到本开发区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不含兼职)的下列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6、博士后分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
7、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
8、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园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学历限制。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购房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可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
3、博士后分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可给予不少于30万元的购房补贴。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可给予10-20万元的购房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园区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可给予5-10万元的购房补贴。
经批准,上述补贴只能用于高层次人才在星沙(或长沙县)购置住房,且所购房屋5年内不能转让;已经享受了经开区职工购房补贴或优惠的企业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不得再申请享受购房补贴。
二、薪酬奖励
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区(县)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区(县)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奖励。此奖励额度根据个税缴纳情况分两级进行,即纳税在10万元以内(区县实得)的按实缴实付;超过10万元(区县实得)的奖励同样按实缴实付,但奖励上限为累计不超过20万元。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
对于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企业协助安排或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推荐就业;需要安排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由管委会产业发展局负责协调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第六条 区(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薪酬奖励部分由区(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企业为高层次人才申报购房补贴和薪酬奖励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发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开发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意见;
三、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四、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证明材料;
五、经管委会人力资源局鉴证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和核实。区人力资源局每季度集中研究审核一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再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获得购房补贴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核准的补贴标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分三年等额发放。获得薪酬奖励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核准的奖励标准,在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一、企业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使用,与企业形成的聘用(劳动)关系和管理关系受法律法规保护,政府相关部门不干涉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活动。
三、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如发现有骗取、套取购房补贴或薪酬奖励的,区人力资源局有权停止或收回购房补贴和薪酬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局,终止购房补贴和薪酬奖励发放。
一、与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企业认为不能再享受购房补贴和薪酬奖励的;
二、与企业失去联系15日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